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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草原上从事户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恪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许对户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纳防火办法的处分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法令》(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 200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采纳防火办法,消除火灾危险,并对有关职责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职责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纳防火办法、消除火灾危险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纳防火办法、消除火灾危险,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许个人承当:
2、查询职责:对立案的案子,指定专人担任,及时安排查询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法令人员不得少于2人,查询时应出示法令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说并作记载。法令人员应当保存有关隐秘。
3、检查职责:检查案子查询报告,对案子违背现实、根据、查询取证程序、法令适用、处分品种和起伏、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首要根据不足时,以恰当方法弥补查询)。
4、奉告职责: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制造《行政处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奉告违法现实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等权力。契合听证规则的,制造并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
5、决议职责: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载明行政处分品种和根据、当事人陈说申辩或许听证状况等内容。契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作出严重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则进行团体评论,作出详细处分内容的决议计划。
7、履行职责:依照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履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分项目。